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鄂秋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449元,及其中28,914元
自民國(下同)94年6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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