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00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貳萬元或同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00000000於民國①95年2月17日②96年10月23日邀同另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①300萬元及②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①自95年2月20日起至99年2月20日止,利率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按月計付,並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②自97年1月8日起至98年1月8日共1年,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清償,利率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0.55計算,並隨同基準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被告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乙00000000分別自①97年4月20日及②97年5月8日起之利息即未再繳納,依約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按逾期當時①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
2.63加碼百分之2.44後為百分之5.07計算,及②按原告之基準利率為百分之4.37加碼百分之0.55後為百分之4.92計算之結果,目前尚欠①1,445,368元,及自9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②97,839元自97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2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各2紙、利率表1紙、繳息明細單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所提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1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