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華月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0月17日起至125年10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華月於91年12月23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10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陳華月自96年1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0,96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陳華月於96年1月3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份、繳息記錄查詢及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387│建│78.9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10│台南縣新化鎮│台南縣新│2層樓房│37│53│12│10│平│全部│││5│太平街150巷3│化鎮新興│加強磚造│.5│.9│.3│3.│方│││││8號│段387地││1│1││72│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