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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