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癸○○
寅○○卯○○○乙○○甲○○○壬○○庚○○戊○○丙○○己○○丁○○子○○朱李濟辛○○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