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四五號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給付返還不當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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