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二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