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