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