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九0一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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