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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