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