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七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