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七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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