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函),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一項規
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