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上列聲請人因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整人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航 )經鈞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並於99年8月17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擔任遠航之重整人,聲請人除與其他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同就討論各項合約之訂定及解除、討論各項訴訟之內容及決定訴訟之進行、擬定將來執行重整計畫內容之細節、不定期之重整人及監督人聯席會議、重整前公司弊案之檢討等事項執行職務外,另特別處理其他重要工作,例如:㈠持續提供資金及其他必要資源予遠航,維持公司營運;㈡積極與對法院認可重整計畫裁定提出抗告之抗告人進行協商;㈢致力完成遠航復航計畫,並為復航做先期準備等,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定報酬等語。
三、本院審酌遠航於97年5月停飛時起即無營業收入,一切維持公司營運所必需之資金如薪資、房租、水電等,或其他必要資源如無償人力協助或業務所需軟硬體等,皆仰賴投資人調度或貸款支應,而聲請人為遠航唯一出資人,遠航每月所需資金動輒數千萬,聲請人所耗費之心力極鉅,過程亦相當艱辛,實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又聲請人戮力促成遠航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或積極促請抗告法院速為裁定,以使法院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儘速確定,俾順利如期完成復航,避免遭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註銷營業許可證,另聲請人為協助遠航依民航局指示就重整計畫中財務部分做調整,除盡力配合遠航同仁彙整資料外,復尋求外部資源如委請財務專業人士協助擬製調整復航計畫中財務規劃,以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嗣遠航亦於100年4月18日順利復航臺北金門線,並參考遠航於98年8月14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就重整人之報酬所為之決議,再考量本件重整事務確屬繁瑣、困難度極高,重整程序仍須持續進行,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爰核定聲請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