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綉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5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