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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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 徐秀榮 相對人 謝義錩 即 謝宗成 即謝.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謝義錩即謝宗成即 謝義鎗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本院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