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大川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複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