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建鋐選任辯護人盧昱成律師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蕭建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100年3月24日本院審理時,因本案關於被告否認犯行部分之證人詰問程序已畢,認其已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惟再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自100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今再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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