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聲請人之名義,依相對人 陶自勇 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退回事由欄應清楚顯示所勾選事由)及該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
二、相對人陶自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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