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 陳鵬宇 兼訴訟代理人 朱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勝劉倫 、陳宇婕、 葉子瀅劉慧蓮蕭在昆 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6月3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並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核係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叁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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