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房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易小蘭 被告 林柏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