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華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靜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靜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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