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芮蒙 DIWATARAYMONDCLARINA
      查施SABELACHARLESMODESTO
相 對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竹
北簡易庭107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9號)申請法律扶助,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詢問表、專用委任狀(申
請編號0000000-G-004、0000000-G-005)等在卷為憑,又
聲請人所提上開案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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