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329號債權人鄉 林麗池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翔詒 即勤晟電器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江衍輝現為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