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及主文欄記載之「 林庭萱 」均更正為「林庭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7643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及主文欄所記載「林庭萱」,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