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梁瀚升 即陳 黃淑蕙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 梁宇 已設籍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 梁存 已於104年11月23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 梁秀蓉 已於103年11月27日經本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其拋棄繼承之聲請,已非繼承人。故對上開三人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