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增文
張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鄭再由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再由被訴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李增文、張秀珍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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