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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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8號上訴人兼 李增文 承受訴訟人 張秀珍 上訴人即李增文承受訴訟人 李明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上訴人鄭再由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殺人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上訴人李增文於上訴中死亡,業據其配偶張秀珍、女兒李明潓承受訴訟)。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7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殺人罪刑事部分,業經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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