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惠
陳宏欽 陳文華陳宏銘 之繼承人 陳立晧 即陳宏銘之繼承人 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原告即上訴人勝訴,有原判決在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自無許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理,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自應以裁定駁回。然當事人若有可另行提起訴訟之事由,當得另行起訴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救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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