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82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張海倫 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均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確認起訴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進而無
從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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