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世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係基於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僅陳明願意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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