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瑜 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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