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麻瑞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 陳達成 慈善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達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
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晴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