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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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筱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36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88,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