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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