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271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喜有書記官黃傳鈞通譯李明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設於臺南縣○○鄉○○路○段○○○號「協鎰螺絲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緣該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臺南縣政府為停工之處分,甲○○於同年11月中旬收受該處分書後,明知該公司欲再行動工,需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復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竟仍自96年11月20日起至97年1月2日止,不遵守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命令,除96年11月25日、96年12月2、9、16、23、30日及97年1月1日等例假日外,接續逕自在上開地點復工,嗣於97年1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經臺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及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前往該公司稽查時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依主文所示,向本院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50萬元。(本院先已指定被告向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附設台南縣私立希望之家、財團法人基督教救世軍埔里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噶瑪噶居蔣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台南縣私立鹿野苑關懷之家、財團法人臺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等公益團體分期為支付,總額新臺幣50萬元,並經被告提出4紙匯款憑據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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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傳鈞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