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8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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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8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8785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林淑靖 債務人 邵泳彰邵献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土城平和郵局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勞保資料,惟上開第三人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勞保投保於高雄市油漆工程業職業工會,無從執行工會,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在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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