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簡佑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陸續分別向訴外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
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
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59,168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嗣遠傳電信於106年12月12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
約,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電信契約與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4G)、電信服務費收據、電信
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
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
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未提出證據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
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
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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