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白容樺 (原名 白東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白容樺 (原名 白東海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