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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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08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洪堃棋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7日所為108年度北秩字第408
號裁定並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提起抗告,應
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
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
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08年度北秩字第408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
24日經郵務送達抗告人依法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遲於108
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蓋於抗告狀上之
日期可憑。從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已逾上開抗告期間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