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黃蘭淑
被 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景輝
人 戶)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
複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靖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黃蘭淑
被 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景輝
人 戶)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
複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靖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