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黃蘭淑
被   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景輝
人           戶)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
複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靖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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