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85號
原 告 王碧興
被 告 胡仲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其戶籍設於桃園市大園區戶事務務所,且其居所地
在桃園市○○區○○街○○巷○○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單及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居所等在卷可參,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