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吳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
被   告 承安開發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一東區精英加
      盟店)
法定代理人  阮俊乾
訴訟代理人  翁明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240號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關於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係以本院
108年度中簡字第2240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於該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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