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28號
原 告 高俊梅
被 告 劉颯英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邱俊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2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
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原告所為本件主張之同一事實而涉有強制罪之犯罪
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382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審理
中,茲因被告所涉該犯罪嫌疑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命本件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2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
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