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
分經提高為新臺幣9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