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400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