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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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8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4,52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庭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