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具狀查報被告甲○○目前之住居所(起訴狀所載之
地址,司法文書無法送達)及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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