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取得臺北
地方法院95年度票簡字第45502號本票裁定所載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既已確定,爰於96年8月2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於98年8月24日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通知函,通知
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惟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而無法送達,爰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現設於高雄縣燕巢鄉
正德新村1號,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惟聲請
人未於寄送雙掛號信封上載明「高雄第一監獄」字樣,致經
投遞至高雄第二監獄而遭以「查無此人」退回在案。嗣經本
院向高雄第一監獄名籍股查詢結果,相對人目前在高雄第一
監獄(高雄縣大寮鄉仁德新村1號)執行中,此有查詢記錄
在卷可稽,從而,難謂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事實,聲請人應
重新為送達,始為合法。其遽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洽,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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