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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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吳宗隆
被   告  陳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日向原告承租臺
中市○○區○○○街○號1樓房屋,約定租期至101年9月1日
止,租金每月為4,500元,應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詎被告
自100年10月1日起未依約繳付租金,迄至100年12月25日搬
離為止,計已積欠原告租金12,629元、由原告代墊之冷氣電
費320元,經以保證金4,500元扣抵後,尚欠原告8,449元等
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
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原告依據租賃契約及無因管理等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8,449元(原告於本院101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聲明如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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